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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推广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的精神,扶持具有广州地方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具有广州地方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活动,多出成果、出好成果,进一步繁荣发展我市哲学社会科学,根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地的申报

  第一条 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推广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建设主要以我市的区、县级市宣传部为依托,以所在区、县级市特色人文社会科学为主要研究对象,建设形式采用市、区(县级市)共建方式。

  第二条 基地的申报条件:

  1.基地的负责人原则上由各区或县级市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担任,具有较强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能力,能领导基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活动。

  2.主要研究人员应对所申请的研究领域的现状和发展有相当的了解,在该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研究积累和成果,具有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的精神。主要研究人员可以是本单位人员,也可以是外单位在本研究领域的优秀人才。

  3.有相应的研究基础条件,包括可用于开展活动的场所、设备、图书、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规划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4.基地建设纳入所在区、县级市党委宣传部管理,并由其向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

  第二章 基地的设立

  第三条 根据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的需要设立基地。基地的设立,采用在调研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对象进行评估审定的办法。

  第四条 基地的设立应贯彻科学、公开、公正和注重质量的评估原则。

  第五条 基地设立的程序为:

  1.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广州市各区、县级市的特色与优势,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

  2.市社科规划办通知候选基地所在区或县级市根据基地建设的有关要求,拟出基地的建设方案和研究计划。建设方案应包括本单位拟建基地在研究力量、研究水平、软硬件、经费投入等方面的情况。

  3.市社科规划办组织有关专家到候选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相关材料,接受陈述答辩,提出评估意见。

  4.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根据市社科规划办的评估意见,审定正式入选的基地。

  5.市社科规划办与入选基地签订“基地共建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基地建设项目正式启动。基地建设时间一般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基地共建协议书”签订日期为准。

  第三章 基地的管理

  第六条 基地的管理由基地所在区、县级市党委宣传部负责。

  第七条 基地所在区、县级市党委宣传部是基地建设的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由党委常委、宣传部长牵头组建基地,并担任基地的负责人。

  2. 制定基地的建设计划和中长期研究研究计划,并督促、检查和落实。

  3.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必要的经费资助。

  4.对基地进行全程管理,并协助市社科规划办对基地进行考核评估。

  第八条 基地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参与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参与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对研究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成员应为本学科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知名度的学者。

  第九条 基地应按有关规定抓好自我管理。具体责任是:

  1.制定完善的研究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时完成各阶段的研究工作和学术活动。

  2.自主安排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独立核算。

  3.定期开展理论研讨、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知名度。

  4.建立完备的档案管理制度,并管理好有关档案。

  5.每年(或每阶段)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一份基地研究情况的书面报告,接受市社科规划办的考核评估。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为基地提供人才、智力和技术支持,在基地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时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四章 基地的考核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基地建设进行全程跟进、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监管。

  第十二条 基地建设一般每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基地建设方案和研究计划,对各阶段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考核,组织填报《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周期结束时,市社科规划办组织一次综合考核评估。成绩优异、评估优秀的基地,直接进入新的建设周期;成绩合格的基地,可继续参与新一轮基地的申报;未能通过考核评估的基地,取消基地资格,同时受理新基地的竞争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20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