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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下称基地)经费的管理,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经费是指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社科规划办)下拨到基地的建设经费和基地所在单位按1:1的比例拨付的配套经费。

  第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广州市社科规划经费预算和基地的立项情况,提出基地的年度计划资助总金额(原则上每年对每个基地的资助经费不少于10万元),经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基地建设一般以三年为一期,经费额度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基地所在单位必须按市社科规划办下拨的经费数额以1:1的比例配套拨付基地经费。

  第五条 基地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广州市财政、审计、社科规划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基地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除本办法第八条列举的开支范围外,不得用于与完成基地项目无关的开支。

  第二章 基地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下拨的以及基地所在单位配套的基地经费,用于科研课题的经费不得少于1/2,其余部分用于基地建设和学术交流等。

  第八条 基地经费的使用必须与基地建设有关,范围包括:

  1.资料的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文具纸张等费用和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2.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资料信息查询等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用等。

  3.问卷、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4.调研差旅费。

  5.研讨会费用。

  6.不宜公开出版,但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成果印刷费、研究成果的打印费等。

  7.经鉴定合格的最终成果的出版补贴。

  8.基地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共同提取的占经费总额5%的管理费。

  9.经基地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九条 基地最终成果的鉴定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实施,有关费用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

  第三章 基地经费的审批和拨付

  第十条 基地经费的资助额度由市社科规划办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在基地评审工作结束并正式确定立项后,向基地所在单位发出《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立项通知书》。基地负责人接到通知书后,按批准的经费额度编制经费开支计划,并在一个月内将开支计划报送市社科规划办。无特殊原因,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收到基地编制的经费开支计划后,与基地签订《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协议书》,之后30个工作日内将经费拨到基地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基地经费不直接拨给研究人员本人。

  第十三条 基地经费的拨款,每年度拨付一次。即自双方签订《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第一年基地建设经费。到年末,基地填报《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根据基地完成年度计划情况,经市社科规划办检查合格,拨付下一年基地建设经费。如年度考核不合格,则暂缓拨付,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停止拨款。

  第十四条 基地建设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款:

  1.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

  2.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

  3.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而没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的。

  如有以上情况,基地必须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基地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四章 基地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地负责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基地经费。除明确的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外,其他经费由基地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基地立项并接受拨款后,各研究方向的课题不得无故中止,对因故(指基地主要研究人员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中止的研究者,应另指派新的研究人员接替完成研究任务,否则基地应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或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致使研究课题被撤销的,基地应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七条 基地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基地经费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加强审核,进行事前监督。如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基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基地经费的账目和单据,以备财政、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检查。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基地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每年将随机抽查基地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基地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基地、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基地研究任务完成后,基地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基地收支帐目,如实编制《广州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验收评估表》中的经费决算表,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二十一条 市社科规划办每年年终向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汇报当年基地建设经费的结算和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