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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关于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穗字[1996]17号)精神,为奖励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奖励,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体现面向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研究方向,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最高奖。

  第四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

  第五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

  在本评奖年度内,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广州市各社会科学学会会员正式出版的哲学社会科学基础性和应用性理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公开发表或被领导机关和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对决策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应用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条件:

  (一)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在学术上有创造性见解,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有积极作用,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对科学决策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实践有重要指导作用,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

  (二)在本评奖年度内,市属单位或个人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获得部、省级(不含专业学会和研讨会)以上奖励的,授予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特别奖;

  (三)获得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奖励的成果,同时授予相应等级的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七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理论处)承办。成立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八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申报人(含单位)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申报,经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对获奖成果颁发奖励证书和适当奖金。获奖情况作为获奖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而获奖的项目,经查明属实,立即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经费和市财政各安排一部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