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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关于贯彻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决定》(穗字[1996]17号)精神,为了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为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个人奖项,分设“广州市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家”和“广州市优秀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第三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广州市优秀哲学社会科学家”的授予对象是在我市工作3年以上,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州市属单位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

  (一)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科研经验丰富,学术成就突出,在全国、全省同行中有较高的声誉;

  (三)公开出版过有影响的个人专著,研究成果获得部、省级(不含专业学会和研讨会)以上的奖励;

  (四)独立或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的研究项目,其成果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第五条  “广州市优秀中青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授予对象是在我市工作2年以上,年龄在50岁以下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州市属单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一)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中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

  (二)研究能力较强、水平较高,在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评奖年度内研究成果突出,获得市级(不含专业学会和研讨会)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六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承办。成立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第七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申报审批程序:

  (一)优秀人才奖候选人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二)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经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的奖励及待遇:

  (一)市委、市政府向获奖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和适当奖金,获奖情况作为获奖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二)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获得者的住房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应给予优先解决;

  (三)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分期分批组织获奖者度假,并根据实际情况,以广州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丛书形式为获奖者出版个人成果文集。

  第九条  获奖者如违反党纪、政纪和国法,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取消其有关的待遇。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而获奖的个人,经查明属实,立即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经费和市财政各安排一部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