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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论坛专家论点(二)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的一项共识,广州以“富民强市,民生为重”为战略导向公布实施了“惠民66条”。这种政策实践呈现出一个重要主题是:如何在对广州当前社会的利益主体格局整体把握基础上,尽快形成相应微观利益均衡机制,并从制度创新上推动广州和谐社会发展。为了在理论和实践上解决这一问题,本课题在充分把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和党的十七大报告对构建和谐社会实践的思想指导意义基础上,立足广州当前经济社会现实特征,分析广州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主体均衡问题,由此为广州构建和谐社会确立起科学有效的微观利益均衡机制提供某些参考。
   (一)和谐社会理论概要:操作性定义、利益主体和利益均衡。学者们对和谐社会作了各种界定,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是社会系统论观点,认为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系统各个要素或部分之间的相互协调;二是社会层次论观点,认为和谐社会包括作为核心层的人与人之和睦相处与作为保证层的社会与政治、经济和文化之协调发展。这类观点强调和谐社会的抽象和理想状态,但这种抽象必须还原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来加以理解,才能体现其现实性和政策性。
    在实践操作意义上,可以从我国经济社会现实背景出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界定为如下陈述:着眼于人民根本利益不断消除利益“失衡现象”或不断接近利益大体均衡状态的动态社会。按照科学发展观,这一界定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从以人为本核心原则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属性必然通过满足人民的社会整体利益需求表现出来,从而与其他如资本主义的和谐社会区分开来;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强调不断满足人民的多方面利益需求,强调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向度;从第一要义的发展主题和统筹兼顾的发展途径来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践诉诸以科学发展为基础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或消除利益失衡现象。
对上述操作性界定进行演绎,可以推出两个理论问题:一是利益主体概念问题,即人民群众始终是一个整体上的利益主体,但必须要根据目前社会利益分化现实将其分解为各种具体的相关利益单元来满足其利益要求,这里主要强调利益群体概念而非利益集团概念,因为即使存在利益集团的部分现实,在我国目前政治体制下使利益集团合法化的时机也尚未成熟,而提利益群体概念更为符合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二是利益主体格局描述问题,即以利益纽带为其物质基础的多重相关社会群体关系,这一关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要求是在深度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中,使社会中各种相关利益群体达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主体格局,避免多重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或矛盾演变为社会失衡现象。
    (二)当前广州社会发展状况:基本情况与态势评价。在经济急速增长推动下,广州综合实力不断提高,连续十多年位居国内特大城市第三位,社会富裕程度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这为广州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固的经济基础,但广州作为中国最早走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和社会转型较为彻底的城市之一,在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上需要面对如下较之其他城市(地区)更为突出的诸多社会问题:一是城乡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收入差距低于国内平均水平,但收入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仍然明显加深;二是教育事业获得不断发展,但教育公平程度仍有待提高;三是医疗卫生事业获得积极进展,但“看病贵、看病难”问题仍是突出的社会问题;四是积极制定了就业再就业政策,但未来劳动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五是对社会保障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但社会保障对弱势群体的基础意义尚需进一步挖掘;六是城市区域生态环境意识提高,人均居住面积不断提高,但人居环境压力以及房价较高和住宅供给结构引起的矛盾和问题仍很突出。
    上述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下陈述:广州已从收入较为平均进入收入差距较大阶段,由于这种收入差距在短时间内和低水平上迅速扩大,总体收入分配潜在的矛盾和风险加大,尤其是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其他方面(如教育、医疗、住房等)更具危害性。根据这种基本情况描述,可以对广州社会发展态势作一定性评价,即:广州目前的社会发展存在着一种利益相对失衡的倾向和趋势,突出表现是由于局部利益相对失衡而存在着诸多潜在的社会冲突和矛盾,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次因此可能增加。如果对一趋势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社会利益相对失衡现象在今后一段时间将会呈现继续扩大态势,并可能进入两极分化阶段,从而可能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广州社会发展显然存在两种前途和命运的历史选择:一种是放任目前利益相对失衡倾向和趋势,走向利益两极分化现象;另一种是有效遏制目前利益相对失衡倾向和趋势,达到利益大体均衡状态。广州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要诉诸第二种选择,通过确立相应的利益均衡机制,避免利益两极分化现象出现,实现从利益相对失衡走向社会多重相关群体的利益大体均衡。
   (三)构建和谐广州:多重相关社会群体的利益大体均衡实现。广州着眼构建和谐城市,按照“富民强市,民生为重”战略提出了“惠民66条”。从利益均衡角度来看,广州“惠民66条”充分体现了政府作为利益主体推动利益大体均衡格局生成的制度创新责任,坚持将目前利益相对失衡问题分解为诸多相关利益群体迫切要求解决又可以进入实践操作程序的诸多民生问题,并始终把调整多重相关利益群体结构(如解决贫弱群体的就业问题和医疗保障问题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协调利益关系主线。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意义上实现多重相关群体的利益大体均衡,现在的问题是要在“富民强市,民生为重”的战略思想指导下,站在更高的起点上,凝聚新的共识,造就新的动力:
    第一,坚持富民强市,着眼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接口问题,强化利益均衡与科学发展的内在统一,把大体均衡的利益主体格局生成作为发展模式转换前提,在城市经济发展和空间布局上塑造一种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扩大内部需求增长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治理的宏观逻辑;
    第二,强调民生为重,以公众整体利益或社会各个相关利益群体均衡为政治导向,落实以民生为重的新型政绩观,使经济发展始终为百姓造福,同时把握目前多重相关利益群体的社会和政治影响,为大体均衡的利益主体格局生成提供一种民主政策环境,即积极吸引公众参与,综合考虑一切利益关系,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公共政策;
    第三,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理念,将其作为评价多重相关利益群体均衡程度的重要尺度,把体现公平正义价值的利益均衡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的体制创新与制度变迁方向,使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理念通过科学发展的宏观逻辑转换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各种微观利益均衡机制。
   (四)微观利益均衡机制架构: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力牵引。相对于科学发展模式转换的宏观逻辑来说,构建和谐社会的微观利益均衡机制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第一,顺畅而合法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把利益表达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建立健全利益诉求表达的多元渠道,实现社会多重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相互沟通和理解。从当前情况来看,必须要在完善一般信访和上访制度及其配套的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继续健全和完善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职代会等基本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基础上,更多地研究如何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建立更多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建立健全社会协商、对话、听证等法律法规制度,形成畅通的社情民意互动式反映渠道,引导各个社会群体以理性的、合法的形式表达其利益诉求。注重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可控范围,善于在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之间寻求平衡。特别是要坚持“倾听”与“疏导”原则,尽可能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依法、及时处置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平衡群众心理,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群众怨气。
    第二,合理而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鉴于目前不断扩大的收入差距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并不能短期内消除,必须要把利益协调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长期社会任务。要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利益引导着手,让人们树立起获取利益的合理、合法、公平和公正观念,教育和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着眼不同利益差异情形,注重利益协调的法律、行政和伦理方式并举。
    第三,充分而具有活力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以利益为杠杆的利益激励机制是合理的激励考核与评价体系,完善以社会评价为核心的利益约束机制,包括利益规范机制、利益制衡机制、利益惩罚机制等,确保各利益群体的求利活动都能既有利于自己、又利于他人和社会的轨道上规范运行;
    第四,适时而稳妥的利益冲突处理机制。正确对待利益冲突问题,强化降低利益冲突性与发展合作性的利益均衡方向。尤其是对于一些具体的社会矛盾甚至群体性事件,按照“怨气宜解不宜结,矛盾宜疏不宜堵,群众宜散不宜聚”原则,保持最大限度克制,寻找妥协办法,审慎处置。关注问题解决,和平地调解利益冲突。当冲突不可避免时,为避免暴力出现,战略选择应是从一件件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事情处理中化解和处理冲突,这要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积极地组织和参与社会活动,真正承担起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关心群众和协调利益之任务,要求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发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之作用,要求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起到提供服务、反映诉求和规范行为之功能,从而有效地实现社会各个群体之间的利益整合。
    第五,健全而系统的利益保障机制。要在增长引发基础上采取扶持导致方法来完善利益保障机制,从保护全体社会成员权益着手突出利益保障机制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为确保所有成员的基本生活确立以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要为特征的利益保障机制。
   (五)公共政策取向:促进利益均衡机制形成的政府角色。在构建和谐社会实践中,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一种大体均衡的利益主体格局,政府公共治理尤其要从经济增长转向社会发展方面,承当起实现利益大体均衡状态的利益主体责任
    第一,从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转向提供公共服务。必须要从过去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中退出来,承担起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以及发布公共信息等。突出“强市扩镇”的城市发展思路,以建立和完善满足公平、稳定和效率要求的城乡一体社会管理体制。从供需两个方面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克服“市场失灵”现象,通过建立健全社会公共政策,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功能,逐步推动多重相关利益群体之间的均衡机制生成;
    第二,充分认识到优化社会结构是构建和谐社会或实现利益均衡的战略途径,着眼于扩大社会中间群体,关键是让技术熟练的劳动者进入中等收入群体,通过合理控制收入差距,促进个人素质提高和人力资本积累,使低收入群体获得更大发展能力,提高城市低收入者和农民收入份额以有利于启动农村消费需求和进一步扩大城镇消费需求,高度重视保护社会下层或底层群体生存的社会生态,拓展多重相关利益群体之间流动的社会渠道,赋予贫困群体以更多的流动机会。
    第三,推动现行分割的各种贫困救助政策向综合型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大社保资金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强化社会保障制度对社会成员发展权的保障功能,大力推动社会工作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使更多贫弱群体获得应有的公共服务;
    第四,为缩短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差距和缓和强弱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进一步推进体现公正价值的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功能,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推动预防腐败走向法治化轨道;
第五,改变“万能政府”、“无限责任政府”等观念,避免动辄动用行政权力调整市场利益格局,必须充分鼓励合法的非盈利社会组织发挥其应有作用,尽可能利用各种社会组织及时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使其不致达到激化和对抗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