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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广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精神,根据《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要求,加强社科普及载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在社科宣传普及工作中的“示范、带动、辐射”作用,推进社科普及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大众化,提高我市广大市民群众的人文素养,在全社会营造“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市社科普及基地”)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教学科研院所、历史文化场馆、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并自主运作、自我管理的,以开展群众性、经常性社科普及、宣传教育活动为主要任务的场所,是普及社科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努力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bet365提款多少时间(以下简称“市社科联”)是全市人文社科普及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基地设立
    第四条 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由市社科联组织有关单位、专家评审,报主管机关认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普场所,可以向市社科联申请认定为广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一)属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宣传单位,包括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历史文化场馆以及其他具备社会科学普及功能的机构或者场所;
    (二)具有能够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场地,具备进行社会科学普及所需要的硬件和软件,能够向公众开放;
    (三)配有专职或者兼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者;
    (四)能够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开展一定数量和规模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五)能够每年根据需要投入相应的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和相关设施的更新。
    第六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办法如下:
    (一)申报从申报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二)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1)《广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申报表》(一式五份);(2)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五份)。(3)其他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以上(1)、(2)两项材料需附电子文档。
    (三)市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受理由市社科联科普部负责。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可从“广州社科网”、“广府新语”微信公众号上下载。
    第七条  市社科联将按照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审核申报材料,并通过走访考察等方式,全面了解申报单位的活动情况及实际成效,提出具体评审意见,经行政研究决定后,予以认定,并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经认定的基地,由市社科联授予“广州市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基地职责
    第九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在市社科联的指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开展社会科学宣传普及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宪法、法律、法规;
    (三)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战略部署;
    (四)哲学、法学、史学、文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伦理学、管理学、教育学、人类学和文艺学等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及应用知识;
    (五)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及岭南特色文化、广府地域文化;
    (六)道德规范、人文精神与文明自觉;
    (七)社会科学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要根据各自特点,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密结合广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通过讲座、培训、咨询、网站等形式和方式,积极推动社科普及活动科学化和常态化。
    市社科普及基地要积极探索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新思路、新方法,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载体等的策划,增强社科普及品牌意识,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
    第十一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应大力配合、支持市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广东社会科学普及周”、“广州学术季”等大型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二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活动时间和活动内容安排,主动吸引、组织公众到市社科普及基地参加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要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做好社科普及活动的宣传工作,积极扩大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应及时汇报活动开展情况,并在每年年底向市社科联报送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活动和工作总结应有相关的文字、照片、报道和录像等档案资料,收集汇总接待公众对象、时间、人数等有关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实行收费参观的单位,对市社科联组织的参观、讲座等社科普及活动提供免费或优惠。
    第十五条  基地如有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社科联备案;重组、重划、撤销、分立、合并的,基地称号自行终止。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在本办法指导下,实行自主规划、自主建设、自主运营的运作模式。
    第十七条  市社科联对社科普及基地工作进行业务工作指导。保持与市社科普及基地的工作联系,掌握其动态信息,督促其建立社科普及活动台帐及相关图文资料的存档,做好年度计划和总结。
    第十八条  市社科联每年组织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科普及基地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建立适当形式的基地信息报道和交流网络平台,加强基地的组织协调和交流学习。
    第十九条  市社科联应加强与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科学技术协会等沟通与对接,推动市社科普及基地与市科普基地开展合作、加强交流,推动自然科学普及与社会科学普及协同发展。
    第二十条  市社科联结合基地的社科普及工作成效,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或以项目合作的形式予以经费支持。
    市社科普及基地应当严格经费使用与管理,确保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纪律,提高基地经费使用的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  为做好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的规范管理,保证基地建设实效,市社科联将每年定期对市社科普及基地进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市社科普及基地健康发展;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通过考评的社科普及基地继续取得“基地”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社科普及基地要严格按照市社科联的指导,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工作实绩突出的基地,除了在基地申报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外,相关基地和个人推荐参评全国人文社科普及基地、全国优秀社科普及工作者、全省优秀社科普及基地、全省优秀社科普及工作者。
    凡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将采取书面警告、发出整改通知,直至取消基地资格:
    (一)有导向错误或从事封建迷信等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二)发生有损基地形象的重大事故;
    (三)有损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提供评估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丧失基地申报条件,不能履行基地职责的;
    (六)省、市作出的其他否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