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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科联“羊城青年学人”研究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广州地区广大青年社科工作者积极开

  展理论研究,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科研方法创新,锻造社科青年人才队伍,进一步繁荣发展广州哲学社会科学事业,服务广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体要求,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功能。

  第三条 本项目应当以创新为基本出发点,坚持基础研

  究和应用研究并重。紧密结合广州市改革发展实践,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决策咨询和应用对策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创新,推动优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建设。

  第四条 广州市社科联学会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

  以下职责:

  1.制订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受理项目申报;

  3.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批准资助项目;

  5.管理和监督项目实施;

  6.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章 项目选题

  第五条 项目通过选题规划,明确优先资助的研究领域

  和范围。项目选题规划以年度课题指南的形式发布。

  第六条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主要

  资助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特别是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地方特色问题研究,以及对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理论研究和综合性问题研究。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应用对策研究和一般性基础研究。

  第七条 项目的主要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和专著

  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资助项目面向广州地区高校、党校、科研院所、

  党委政府研究部门及广州市社科联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的青年社科工作者,资助其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公开申报,平等竞争,通过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及独立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

  2.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3.项目申请人年龄(包括项目组成员)应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4.项目申请人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承担者,并能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5.项目申请人在承担国家、省市规划项目过程中无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可同时兼报国家和省市规划的各

  类项目,如申报以上项目已批准立项,则本项目将不再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各

  项内容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 广州市社科联学会工作部负责组织项目的评

  审,评审程序如下:

  l.资格审查:由市社科联学会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课题指南要求的,予以受理。

  2.初评:由初评专家依据统一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市社科联学会部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选出拟立项的申请书,提交复评。

  3.复评:由复评专家依据评审规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复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建议立项项目。对建议立项项目,由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

  4.公示: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后,在市社科联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市社科联学会部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

  专家须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望,思想作风正派,学风和职业道德良好。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批准立项后,由市社科联学会部下

  发《立项通知书》,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研究

  的进度、质量、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本项目纳入其科研

  工作计划,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项目研究的跟踪服务,督促项目及时开题和按时高质量完成。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重要事项变更审批制度。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联学会部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补项目组成员;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延期一年以上;

  7.中止项目协议;

  8.撤销项目;

  9.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立项项目将按照一定标准获得经费资助。项

  目资助经费直接用于项目组开展研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鼓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对项目研究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付,包干使用,

  超支不补。第一次以立项通知书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5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未通过鉴定结项的,不予拨付余款,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资助经费直接拨到项目负

  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代管和监督使用,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接受市社科联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财务部门

  的指导下,根据项目研究的目标任务,科学安排预算、合理使用经费。项目经费开支,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所在部门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

  财务部门清理收支账目,认真做好经费决算。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严重违规或其他原因而被终止或撤

  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项目经费。

  第七章 鉴定结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市社科联组织专家对其最终

  成果的意义、质量和水平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方能予以结项。

  第二十五条 成果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论文应在核心

  期刊发表;研究报告应有省市有关部门的批示或采纳意见;专著应为公开出版发行。

  第二十六条 鉴定结项程序如下:

  1.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鉴定结项审批书》,并按照要求印制装订相关结项材料;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财务部门审核结项材料,加盖意见后报送市社科联学会部;

  3.市社科联学会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4.通过鉴定者,市社科联学会部将颁发结项证书;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联、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

  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

  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

  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市社科联将以《成果要报》等形式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参阅,或向社会广泛宣传推介。

  第二十九条 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学术交流、研讨等载体介绍项目成果。

  第三十条 市社科联对项目成果有优先使用权。

  第九章 奖励与惩戒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联建立责任单位科研管理信誉档

  案,对责任单位履行科研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十二条 市社科联建立项目申请人科研信誉档案,

  将项目研究完成情况分类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市社科联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对

  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市社科联学会部建立定期清理制度,对已

  经到达或超过完成时限的该年度立项项目进行统一清理、督促结项,符合撤项条件的予以撤项。

  第三十五条 在研项目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

  项: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经批准延期仍不能完成;

  5.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6.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7.项目经费使用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社科联课题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起开始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社科联。